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4:51:2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20 14:58 編輯
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執14-1,去民事法院)和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h)
身前欠所得稅,兒子wos,是打第三人異議之訴。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06:32
遺產稅案件,亦可執行h人之固有財產。
要申報遺產,不申報,是罰誰的錢?
是執行遺產管理人的固有財產,黃文皇律師很可憐。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21:15
收案、分案。
以存單設定質權,請銀行waive抵銷權。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22:13
立案審查,要有執行名義+限期履行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24:43
追繳押標金是公法,執行署可執行。
公法契約要到行政訴訟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29:04
行政處分確定後,也可移送,127條第3項。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5:38:09
i621,行執15條。義務人在死掉後就不罰了(49天)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6:12:40
對物處分,還是要對人。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6:30:09
我們行政執行法沒有解限的原因,財政部有。
sec2100
發表於 2017-7-20 16:31:22
臨時管理人就是公司負責人,被欠稅後還被選出,是可以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