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再議可以二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19:48 編輯再者,原告曾就 同一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 9099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提起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87號 發回續查,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386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復提起再議,又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0 3 年度上聲議字第6695號發回續查,後經士林法檢署檢察官 以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檢察 長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17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下稱 系爭刑案)。
tpe民事 104訴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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