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6-10 11:47:03

聲請再議可以看到對造的前科表,p會放在卷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90號


被告雖在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03號立毓公司與被告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事件審理時,於103年12月16日由其委    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當庭提出「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予法官,同時當庭交付繕本予原告立毓公司委任之訴訟代    理人律師收執,且該書狀內確實載明現任立毓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原告涉有毒品、偽造文書、攜帶槍砲、偽證等刑事紀錄    等語,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前科紀錄,原告並無此犯    罪紀錄(詳本院卷第95至9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參)等情,惟兩造間因立毓公司經營權之爭議,已有多次    訴訟,被告並曾對原告及訴外人許松源等人提起詐欺及背信    罪之刑事告訴,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告委託律師聲請    交付審判及閱覽偵查卷證資料,依偵查卷內所附「受觀察勒    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確實記載原告涉有毒品、偽造    文書、攜帶槍砲、偽證等刑事紀錄,嗣後在原告擔任法定代    理人之立毓公司對被告所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事件中,為    維護自身訴訟權益,以書狀形式呈現於法庭之上,以此作為    立毓公司指述其挪用公款乙事之可信性,供法院為事實認定    、證據取捨之判斷,自屬被告訴訟權利之正當行使,並無故    意貶損原告社會品德、聲望、信譽或經濟評價及侵害原告名    譽、信用等人格權之意圖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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