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1-18 21:03:4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sec2100 發表於 2017-11-18 21:04:30

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sec2100 發表於 2017-11-18 21:05:11

和提審法也有關,cop違法拘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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