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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11-11 17:54:33
存證信函怎麼寫?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9 21:46 編輯
查 台端於民國107年2月6日放任選擇權價格異常而未採取相應措施,致本人於107年2月5日的期貨保證金帳戶權益數無端消失,且因XX券商以市價代沖銷的結果,致本人帳戶產生超額損失,二者共計xxx元。請 台端於收文後20日內對本人上開損失賠償,特以此函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129條之規定請求之。
sec2100
發表於 2020-7-6 2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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