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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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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上的相關權利
› 不存在,塗銷、回復登記
sec2100
發表於 2020-5-17 09:11:24
不存在,塗銷、回復登記
ntp 102重訴465
綜上所述,兩造間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原告主張「1、確認被告陳秀娥與原告江碧霞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及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不 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2、被告陳秀娥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9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江碧霞所有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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