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0 15:55:24

後追加起訴案件為前已起訴案件之效力所及

被告被訴詐欺告訴人己○○投資CHAMPION公司與被訴詐欺告訴人戊○○等5人投資CHAMPION公司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後追加起訴(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588號)之案件為前已起訴(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93號)案件之效力所及,後追加起訴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就繫屬在後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588號部分(按即追加起訴詐欺告訴人己○○部分)仍為實體判決,亦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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