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6 21:44:59

台財證㈤字第05025號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被告依其專業得預見以市價委託方式沖銷將致原告產生無法預期之損失,仍逕以市價委託方式執行代為沖銷作業,違反其依金融消保法第7條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11月25日台財證㈤字第05025號函所載「期貨商(含證券商兼營期貨相關業務)依其風險控管及客戶權益之考量,宜事先通知客戶(即委託人)在取得客戶諒解之基礎上,決定處理沖銷方式,若盤中緊急所為之沖銷,除依雙方契約之規定處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務使客戶之損失盡量減到最少之程度」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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