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2-2 23:49:54

CPL2第154條第2項的積極證據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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