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3-16 21:31:49

無效不能使之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又所謂無效,係指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
      不能使其發生效力,是上訴人雖不否認三英公司於法令變
      更或解除限制時得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原審卷第126 頁)
      ,亦不能使無效之借名登記法律行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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