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3-21 10:14:46

系爭保全金須調查釐清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民事判決

再者,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系爭保全金係為
擔保系爭投資契約之繼續履行及遂行,系爭投資契約終止,被上
訴人保有系爭保全金失所依據,應予返還等語(原審卷第 109頁
反面、第 110頁),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保全金係為擔保票券
行使目的,與其於105年8月17日終止系爭投資契約無涉等語(原
審卷第 77頁、第114頁),原審未遑調查釐清系爭保全金之擔保
目的,逕認系爭保全金係就被上訴人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2.3條
關於契約終止之處理約定向輕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擔保,而為
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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