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3-28 09:55:44

損害賠償範圍及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095 號民事判決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而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以外之損
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出賣人,其損害賠償之範圍,包
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又同法第213 條所指之「損害」,雖
係一種事實,但損害概念與損害額之算定,亦係法律概念與規
範評價。而損害賠償範圍則視行為與損害間有無直接、相當因
果關係以定。因契約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其範圍可依
契約目的、內容,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明示或默示之應受契約
保護範圍,或交易習慣,以之作為判斷基準。

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1 20:47:40

再按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又民法第213條所指之「損害」,雖係一種事實,但損害概念與損害額之算定,亦係法律概念與規範評價。而損害賠償範圍則視行為與損害間有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以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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