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4-19 08:56:25

實質上一罪關係及起訴上效力所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9 09:2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另就檢察官移送併辦及附表一編號189至190所示學員李致遠部分,亦係以被告推薦學員利用其所提供之具體指標,並以該指標於本案證券投資分析軟體所顯示之訊號決定是否進場操作,又上開具體指標之取得一事,須學員於繳納學費後始能取得等節,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該等犯罪事實既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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