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之違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5 20:25 編輯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78 號民事判決
又依前揭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本文
規定,病患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時,難認醫師已
盡醫療法上之告知說明義務,醫師如爭執其已盡該義務,即
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查楊凱程於系爭植牙手術前,未依醫療
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令黃麗絹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楊凱程是否已盡該告知說明義務,自
應由其盡舉證責任,乃原審竟謂上訴人未舉證證明楊凱程未
於術前口頭向黃麗絹及其家屬解釋手術相關注意事項及風險
,遽認楊凱程於系爭植牙手術前,已盡其告知說明義務,已
有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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