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8-3 10:23:14

公司簽發本票的有效性

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倘票據非由商號(法人)有權代表(代理)之人所簽發,屬無權簽發之偽造行為,商號(法人)自不負該票據行為之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票據倘係有權代表法人之人所簽發,即難謂屬於偽造之發票行為而不對法人發生票據效力。上訴人固主張系爭本票係蘇淑茵於卸任董事長後與李丞軒所共同偽造云云。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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