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8-12 07:44:27

協議書中提及的重大瑕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2 08: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甲方(指鍵吉公司,下同)就本設備應負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除有重大瑕疵外甲方不負責人力之派遣,乙方(指鑨辰公司,下同)應負責售後服務。」(見原審卷第5頁)。其文字意義應解釋爲鍵吉公司就系爭機器之瑕疵修補方式,僅重大瑕疵須派遺人力修補,非重大瑕疵則提供零件由鑨辰公司負責更換。鑨辰公司雖主張控制盒面板、馬達等問題係屬重大瑕疵云云,惟觀諸前開兩造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可知,當鑨辰公司向鍵吉公司反應交付之系爭機器,有馬達倒轉及面板數字閃爍等瑕疵時,並未要求鍵吉公司應派遣人員前往修繕;且鍵吉公司提出之解決方式,係提供馬達、控制盒、電路板等零件供鑨辰公司更換,亦爲鑨辰公司所接受,兩造對於馬達倒轉及面板閃爍等瑕疵非屬重大瑕疵,應有共識。鍵吉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雖不負責派遣人力至鑨辰公司之客戶所在更換瑕疵零件,惟仍有提供零件供鑨辰公司更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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