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8-12 08:11:44

仍有繼續供貨之義務及給付遲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2 08:1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本設備由甲方負責生產製造,上開產製之本設備,由乙方負責銷售,甲方同意授予乙方永久之全球專屬銷售權。甲方或甲方之關係企業均不得對外銷售本設備或委由他人銷售,亦或是惡意不供貨予乙方。」(見原審卷第5頁)。而依前揭論述,鍵吉公司於104年12月16日以神岡郵局存證信函所爲終止系爭協議書,並未發生終止效力,兩造仍須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履行,即鍵吉公司仍有繼續供貨予鑨辰公司之義務,鍵吉公司拒絕供貨,係可歸責於鍵吉公司之事由而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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