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3 11:03:51

年終獎金並非恩惠性給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3 12:44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


又兩造
不爭執林仲義自99年度至105年度之年終獎金基數各為1.25 個基
數、1.35個基數、1.1個基數、2個基數、3個基數、2.5個基數、
2個基數,則依工作規則第8章第87條及年終獎金發放辦法第2、3
、4點規定,林仲義得請求給付99年度至104年度之年終獎金為10
9萬3849元及105年度之年終獎金19萬5330元。另璟豐公司對其公
司章程第34條第3 款明定發放紅利之資金來源,「員工紅利發放
辦法」第3、4、5、7點則分別規定發放對象、發放標的、發放日
期、發放計算標準等,並無爭執,自非屬璟豐公司於每年年度終
了時所為任意之恩惠性給與,璟豐公司不得以林仲義未提供勞務
為由拒絕給付員工紅利。兩造不爭執員工紅利之發放係

:「紅利總額×員工個人權數÷公司總權數= 個人得分配紅利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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