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3-7 22:12:11

所有的「返點」都是外匯經紀商給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7 22: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lant:

上訴人從未以誇大不實方式宣稱用渠等設計之自動化程式可穩定獲利,尤其未曾說過「可穩定獲利」等語,亦無未揭露從被上訴人每筆交易中抽取高額佣金,而構成詐欺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情形,更未向被上訴人「抽取高額佣金」,所有的「返點」都是外匯經紀商給予,和被上訴人無涉。同時,被上訴人每筆投資要繳給外匯經紀商之手續費,都是其與外匯經紀商間的約定,且手續費費率通常固定,並不會因為外匯經紀商有給上訴人所謂之「返點」,就提高了外匯交易的手續費費率。因此縱使外匯經紀商有另給予上訴人返點,也無從為「詐欺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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