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6-22 21:28:58

該存證信函是否有催告效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2 22: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再依先進公司於107年10月16日寄發給鄭正鈐之歸仁郵局184號存證信函(下稱③存證信函)記載:「...本公司(即先進公司)懇請台端(即鄭正鈐)約定時間商討上開土地賣(應係『買』之誤寫)賣附買回相關事宜」(附表二編號17)(原審卷第51頁),足認先進公司於106年1月11日協商買回不成,至107年10月尚以③存證信函通知鄭正鈐欲討論土地買回事宜,可知先進公司該時已無意繼續履約,不願亦不可能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鄭正鈐,更可佐證寄發②存證信函時,先進公司自不可能有催告鄭正鈐履行契約、補足價款之意,先進公司抗辯依②之存證信函及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系爭契約已為解除云云,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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