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14 20:20:15

即便被告2人未退還使用費,對量刑亦不生不利之結果

按現今刑事司法制度,除重視社會正義實現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使行為人能回歸社會生活。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使加害者認知其罪行造成之傷害,反省其自身應負之刑責,藉由與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相關之成員進行對話,尋求彌補被害人等情感創傷與填補實質所受損害,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並使行為人得以復歸社會。而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規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事項,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是否為和解、賠償之努力、有無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9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及106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2人雖未將收受本案自動交易程式使用費退還予本案之使用者,然因本案尚無使用者表示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是考量本案較無損害填補之必要,故即便被告2人未退還使用費,對量刑亦不生不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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