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14 20:21:57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一貫坦承犯行

經查,被告2人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一貫坦承犯行,業如前述,可知被告2人自白犯行對協助檢、警及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甚大,且非不得據此認定被告2人已得嚴肅地看待本案犯行對我國金融、經濟秩序之破壞,而已心生悔悟之動機,故其等責任刑減輕幅度理應較於調詢、偵查階段曾否認犯行或自白犯行後曾一度改口否認之被告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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