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14 20:33:07

簡式審判程序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4 20:5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王喚宣及粘博元(下稱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簡式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