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21 09:36:20

和解並繳納犯罪所得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1 09:47 編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共獲利63萬6725元,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審智訴卷第71頁;調查卷第9頁),並有被告之蝦皮平台帳號「heyluke」交易清冊1份在卷供佐(見調查卷第77頁至第86頁),是本案犯罪所得為63萬6725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被告業已賠付上開告訴人各12萬元、12萬元、20萬元,並主動繳納犯罪所得19萬6725元,前已敘及,故被告雖有犯罪所得,然所賠償及繳回之金額相當於本案犯罪所得,已剝奪其不法利得,若再予宣告沒收,不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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