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2 11:51:58

提供銀行帳戶與洗錢防治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2 12: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易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㈢上訴人因而涉犯違反洗錢法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論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確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2 12:02:04

又上訴人依「海綿寶寶」之要求,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並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雖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而不得據此推論上訴人為前揭行為時,對於其申設之系爭帳戶係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用途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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