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犯刑法第135條、140條及305條之想像競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19:34 編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74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姚經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同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
公務員罪、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前開刑法第13
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之罪,均屬妨害公務罪章之罪
,其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是被告雖同時於公
務員二人以上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當場侮辱,仍屬
單純一罪。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辱罵、恐嚇公務
員並隨即對公務員施以強暴,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目
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3 罪,係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處斷。聲
請書認侮辱公務員與妨害公務罪應予分論併罰部分,尚有誤
會,併予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情
緒管理不佳,非但不配合員警維持派出所現場秩序,甚且以
推擠、恐嚇之強暴脅迫方式影響員警職務之執行及出言辱罵
員警,所為已然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並妨害公務執行
,自屬非是,惟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行為時為42歲之生活
經驗(見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被
告與員警張少華、李冠琮業經調解成立,被告各賠償新臺幣
(下同)6,000 元、2 萬元,員警張少華、李冠琮並就公然
侮辱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另審酌被告犯案動
機、目的、手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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