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4 20:23:57

公訴不受理及第一審撤回告訴

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0年3月6日5時8分許,在福氣櫃酒吧旁,因故與告訴人丁○○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丁○○之臉部,復將告訴人丁○○帶往捷運海山站3號出口附近再行徒手毆打,致告訴人丁○○受有頭部創傷、左眼眶、左上唇、左手腕、下背部挫傷、右手腕擦傷、左眼鈍傷及結膜下出血,左眼瞼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丁○○於111年8月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丁○○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原刑移調字第3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6之1頁、97-99頁)。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所涉傷害告訴人丁○○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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