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6 21:54:46

同時犯刑法第140及305條的罪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6 21:5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86號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係妨害國家公務執行,而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非侵害個人法益,故被告雖於上開時、地同時侮辱在場2名警員即王渝翔、張景淯,仍屬單純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警員王渝翔、張景淯,係以一行為觸犯2個恐嚇危安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論以一恐嚇危安罪。被告因不滿警察逮捕程序而在密接之時間連續出言侮辱、恐嚇,其係以社會意義之一行為同時為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安等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安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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