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9 10:18:13

簡易判決加刑度協商(刑訴法第451條之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9 10:23 編輯

被告與檢察官在本院審理時,就刑度達成如主文所示內容之協商(且徵得江佩穎同意)。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認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之前揭刑度協商可稱允洽,爰依此諭知被告之宣告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被告自稱因照顧失智母親,身心煎熬、壓力巨大,而一時衝動致罹刑典,其既然已深表悔悟,多次當庭向江佩穎道歉,本院認被告有悛悔實據,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茲併予宣告緩刑2年,俾勵自新。

sec2100 發表於 2023-10-29 10:23:14

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所定簡易程序求刑協商制度,不論其第1項「偵查中求刑協商」或第3項「審判中求刑協商」,皆在擴大簡易程序力求迅速審結之功能,同條第4項乃定明除有該條但書情形外,法院判決時,應受檢察官求刑或緩刑請求範圍之限制。又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而為判決,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復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此所謂「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自包括該法條第1項「偵查中求刑協商」及第3項「審判中求刑協商」所為之科刑判決,皆不得上訴,以落實此等輕微明確案件早日定讞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861號判決參照),本件既依檢察官與被告於審理中之協商刑度為判決,是本件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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