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88條及刑法第21條之現行犯逮捕和相當性原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7 編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固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所規定。但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法第92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若逮捕之後,不送官究辦,仍難免卻妨害自由之罪責(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39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亦有明文。是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固得依據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犯罪。然行為人欲主張上開阻卻違法事由,除客觀上須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而必須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且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外,其主觀上亦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目的。
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亦有明文。是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固得依據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犯罪。然行為人欲主張上開阻卻違法事由,除客觀上須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而必須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且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外,其主觀上亦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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