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2 20:06:21

汙名化價值減損數額

準此,上訴人主張系爭漏水無法完全修復,而系爭房地有污名化之價值減損云云,應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減少價金並依據同法第179條規定,或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汙名化價值減損數額193萬5364元,及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中信事務所估價費用25萬30元,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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