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05:01:23

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3 05: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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