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14:59:05

勘驗文書與報告文書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3 15:05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892 號民事判決


依文書之作成及記載內容,可分為勘驗(生效性)文書與報告(證明、報導性)文書。勘驗文書,乃記載文書製作人內心之意思或其他陳述,於製作文書同時完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例如法院判決、契約書、催告函、支票等,此類文書如具形式證據力,原則上亦具實質證據力。而報告文書,則以記載文書製作人觀察事實之結果為內容。例如診斷書、帳簿、日記、證明書、收據、書記官製作之筆錄等。報告文書縱具形式證據力,其實質證據力仍須綜合文書製作人之身分職業、觀察能力、作成目的及時間、記載事實之性質、方法及完備程度等相關情事,參酌各該卷證資料,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以為判斷。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15:02:46

又970914、970918字條及莊謝招借據,似屬記載文書製作人內心之意思或其他陳述之勘驗文書。如果無訛,兩造既不爭執其形式真正,即具形式證據力,原則上亦具實質證據力,則該字條記載與借據內容,是否不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憑?此皆攸關系爭借款存在之認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尚有再行斟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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