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21:16:41

事實認定之三段論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3 21:30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06 號民事判決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而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項、第282條規定即明。又法院以涵攝為核心之事實認定過程,得以邏輯三段論法為表示,即以某特定經驗法則(含論理法則)為大前提,已明瞭或經認定之具體間接事實為小前提,於該間接事實與待證之法律要件事實(包括主要事實、直接事實或間接事實)間,依該特定經驗法則足以推認二者之因果關係存在時,即可獲得結論,而據以認定待證法律要件事實存在,是乃事實認定之三段論法。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21:25:53

倘若無訛,能否僅以上訴人未在協議書用印,即謂兩造未達成合意?況衡諸一般工程實務之經驗法則,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中途退場而自己接手後續工程者,原承攬人就該接續施作部分,除有特別約定外,豈會仍願負責?是於綜合前揭間接事實(小前提),輔以上述經驗法則(大前提),是否不能本於推理作用,得出兩造已合意就上訴人不須負其退場後逾期完工遲延責任之事實(待證之要件事實)為真實之結論?尚待澄清。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3 21:27:48

另於上訴人退場前,其就該部分逾期完工之日數有無歸責事由?是否應計算該些日數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亦有再事研求之必要。上訴人就此主張:交接工地前,有不可歸責之停工因素;交接工地後,伊已沒有工地可以施工,均不負遲延責任乙節(見原審卷㈣337、351至352、529至532 頁),攸關逾期違約金債權抵銷抗辯之認定,自應調查審認。原審疏未詳究,說明該主張何以不足採,僅以兩造對協議書內容未達成合意等理由,即謂上訴人退出工地、系爭工程移交由被上訴人接管為不足採,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除違反上開規定、不當適用事實認定三段論法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外,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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