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2-31 09:46:20

代收轉付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31 10:5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PCDV%2c110%2c%e7%b0%a1%e4%b8%8a%2c58%2c20231225%2c2

上訴人起訴及於本院主張略以:上訴人及訴外人翁維鈴(下逕稱姓名)於民國107年間共同投資訴外人王派宏(下逕稱姓名)之郵寄精品事業,因投資人數眾多,遂依王派宏指示將投資人分組,上訴人擔任組長,與王派宏簽立投資契約,並代收組員之投資款及分配利息,上訴人再與翁維鈴簽訂由王派宏提供之委託投資合約,並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本票(即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40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翁維鈴,擔保上訴人執行代收轉付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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