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2-31 10:50:26

民法第273條對共同侵權的債務人各請求一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31 10: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又上訴人所為係共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被上訴人應得請求上訴人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各為一部給付。被上訴人起訴時請求甲○○、乙○○各賠償40萬元、20萬元,於本院並陳明:如有三分損害,甲○○應負二分、乙○○應負一分(見本院卷第180頁),亦即請求甲○○、乙○○就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比例以2:1計算,本院已認定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8萬元,則依前開比例計算,被上訴人請求甲○○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為12萬元(18萬元×2/3),乙○○應為6萬元(18萬元×1/3),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法第273條對共同侵權的債務人各請求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