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1-25 22:12:41

提存事件

g2 111上易346

上訴人主張:伊等為訴外人吳星逵之父母,被上訴人劉敏惠為被上訴人陳立程之母。兩造及吳星逵前與訴外人呂錦添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命陳立程及吳星逵應連帶給付呂錦添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劉敏惠就陳立程應給付部分,應與陳立程連帶給付之,伊等就吳星逵應給付部分,應與吳星逵連帶給付之;嗣吳星逵及伊等提起上訴,經鈞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呂錦添執另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327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伊等以原法院108年度存字第919號提存事件(下稱919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150萬元強制執行而受償,兩造對於呂錦添之150萬元連帶債務因伊等上開清償,致被上訴人同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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