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29 14:06:20

民法第72條及民法第179條之適用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HV%2c109%2c%e4%b8%8a%e6%98%93%2c1202%2c20210720%2c1

從而,系爭契約因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吳素慧等2人收受曾紫珊等2人美金1萬2,000元(依當時匯率計算為36萬8,400元)即無法律上原因,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曾紫珊等2人各18萬4,200元。又吳素慧已於108年11月間退還5萬元予曾紫珊,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㈦),應予扣除,則曾紫珊得請求吳素慧等2人返還之金額為13萬4,200元本息,呂紹強得請求吳素慧等2人返還之金額為18萬4,200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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