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3-11 23:16:07

推諉不知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1 23: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又富邦公司每月寄送上訴人之系爭對帳單,均有揭露美股ETF之投資盈虧情形(見原審卷三第31至176頁),上訴人無從推諉不知,則郭思妤自製之系爭報告,縱未詳細揭露上訴人投資美股ETF之具體投資盈虧情形,仍無法認定其就系爭事務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亦難認郭思妤有故意隱瞞上訴人投資美股ETF產生虧損之情事,上訴人前揭主張,即無可採。系爭刑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尚難僅因系爭報告未列明美股ETF之投資損益結果,遽認郭思妤涉有詐欺或背信之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㈩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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