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4-5 20:15:37

到期日先於發票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另上訴人雖抗辯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記載為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25日,均先於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之發票日等語,然按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條第2項),故系爭本票記載之到期日先於發票日,應視同該到期日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

sec2100 發表於 2024-4-5 20:16:10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既已提示系爭本票予上訴人,上訴人亦自承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見本院卷第64頁),已如前述,上訴人自應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各10萬元、20萬元,共計30萬元之票款,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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