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4-6 20:57:51

另案訴訟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不同,二者係競合關係

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業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伊與陳儷恬連帶賠償168萬元本息,經另案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得於本件重複請求云云,經查,被上訴人自陳其已於112年12月12日具狀對另案判決提起上訴,則另案判決尚未確定。況且,上訴人提起本件及另案訴訟,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不同,二者係競合關係,且訴訟之目的 係取得對被上訴人之執行名義,非法之所禁,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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