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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第218條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8-10 13:04
標題: 民法第218條之規定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8-10 13:05
再者,上訴人乃屬經濟部之事業單位,概念上並無破產之可
能,且其經費由行政院統籌編列,亦無可能產生民法第二百十八
條所指生計重大影響之問題,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上訴人
復未就此項主張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執前開法文規定主張免負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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