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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險業務員為共同被告之遁避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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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2 21:39
標題:
保險業務員為共同被告之遁避之詞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 21: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原審
共同被告
黃彩蘭在原審陳述:「上訴人當時沒有告知我
他有三高,那時有講頭痛的時候會去拿藥,他說幾年才吃1
次藥,距離很長。若是這樣的話,我們就送件受理,給公司
核定」、「我有問,他有說頭痛暈暈的時候,才會去拿藥,
但不知是什麼疾病」、「(法官:當時有無詢問有無高血壓
?)我沒有問」、「我當時有問他有無三高問題,他說他偶
爾頭痛要去拿藥,他沒有說他有高血壓」(原審訴字卷第32
頁)
。然黃彩蘭乃原審共同被告,所為陳述當係維護自己之
利益,衡情已非可盡信,
此觀法官問其「當時有無詢問有無
高血壓?」其答稱我沒有問,惟又稱其「有問上訴人有無三
高問題,他說頭暈暈的時候,才會去拿藥」,其嗣於108 年
4 月15日應法官詢以「你問原告何病史?有無問原告為何頭
暈?拿什麼藥?」時,稱「高血壓那些」、「沒有」(同上
卷第65頁),前後對照,更見其所述當係
遁避之詞
。黃彩蘭
係從事保險業務之人,熟稔何種狀況可投保,何種狀況不能
投保,若如其所述上訴人僅係告訴她有頭痛、頭暈看醫生之
情,以其專業何以不再追問詳情?或將上訴人所告知內容填
載評估表交由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其均未為而逕於要保書健
康告知欄勾選「否」,悖於保險專業人員通常所應之作為,
益徵黃彩蘭所述上訴人未告知有高血壓等情,並不可採。據
證人蔡佩玲具結證陳:「當初黃彩蘭要請林宏陵投保保險」
、「(問:當時林宏陵有對被告黃彩蘭提到他的健康情形?
)有,他本身有三高疾病……我、被告黃彩蘭、林宏陵一起
聊天有提到林宏陵有三高疾病。」、「(問:當時投保時有
無再次告知三高情形?)有。」「(問:簽立該要保書時,
林宏陵有無說他有三高?)有說。」、「(投保時林宏陵有
無告知黃彩蘭他在用藥?)忘記了…投保時有再次告知三高
情形,有告知他有高血壓。」、「(問:該要保書上健康告
知的「否」,是何人打勾?)當時是使用IPAD,是黃彩蘭勾
的。」(原審訴字卷第29、30頁),蔡佩玲係親身經歷要保
當時情形之人,其見聞上訴人已告知黃彩蘭有高血壓病史,
對照黃彩蘭陳稱「(問:上次說原告當說頭痛時會去拿藥,
情形如何?)答:高血壓每天要吃藥,他說頭痛、頭暈時才
會去看醫生」(原審訴字卷第65頁),足認上訴人主張其於
投保時已告訴黃彩蘭其患有高血壓乙情,可信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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