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契約承擔與債務承擔不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26 23:53
標題:
契約承擔與債務承擔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27 00:01 編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至契約承擔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法律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與債務承擔者,承擔人僅承擔原債務人之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