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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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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系爭三規範只是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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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三規範(見本院卷一第445頁),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惟「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均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參諸行政程序法第4章規定,核屬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對外不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再審諸「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4條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違反該注意事項者,係由金管會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視違反情節輕重為處分或停止辦理特定商品或該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12條則規定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如違反該注意事項者,主管機關得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可明前開二規定旨在規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秩序,係以銀行為管理對象,並非在保護與銀行交易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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