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1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訟事件法第73條及民法第513條之適用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09:25: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09: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非抗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下同)


抗告人:


第 73 條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
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
定准許拍賣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非訟事件法第73條明文以法定抵押權及其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為規範對象,且其立法理由並未列及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亦揭明,民法第513條所定承攬人之抵押權經修正後,已改採登記生效原則,性質上屬強制意定抵押權,與修正前係屬法定抵押權之性質有間,故修正後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抵押權應無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之適用。此亦為多數實務見解所採。因此,本件抵押權早辦畢預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性質上已非未經登記之抵押權,且修正後民法第513條抵押權亦無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之適用。但原裁定認本件僅得就無爭執部分准許拍賣,顯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錯誤之情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09:48: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09:49 編輯

j:

可見再抗告人所主張之事項,是否具體已發生可行使抵押權之狀態,相對人既有爭執,而再抗告人是否為可行使抵押權之狀態,因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項,並非本件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所得審究,而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至於再抗告人併聲請原審調查證據、履勘現場及囑託鑑定,即因已非本件非訟程序之形式審查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至於再抗告人雖主張民法第513條修正後,無非訟事件法第73條之適用等語,然本件既有前述再抗告人所主張之事項,是否具體已發生可行使抵押權之狀態,相對人有所爭執,應由再抗告人依實體訴訟以資解決。


 ⒊從而,原裁定經形式審查結果,認為再抗告人僅預為抵押權登記,是否具體已發生可行使抵押權之狀態,相對人有爭執,因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項,並非本件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所得審究,而駁回其抗告,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30 , Processed in 0.02094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