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2 台南 109 上更一27
查,賴惠玲所有之系爭建物,無權占有被上訴人之系爭土地,上訴人為承租人,乃為直接占有人,基於占有之連鎖,上訴人亦屬無權占有,則其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致其受有不能使用收益系爭土地而未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之損害,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則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05年4月14日起至106年2月9日止停止執行期間,按相當於上訴人占有土地之租金計算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次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㈢、㈣所示,賴惠玲自102年2月22日起至109年10月止,均依另案確定判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2萬元,是上訴人因占有系爭建物所受之利益,亦應按系爭建物由賴惠玲支付予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每月租金2萬元計算,而非按市場交換價值原可取得之租金數額為基準,始為合理。且被上訴人已於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期間,受領賴惠玲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2萬元,業如前述;上訴人亦已按月給付租金予賴惠玲,亦有賴惠玲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收據、補充約定可稽(見105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號卷一第279至347頁),自難認上訴人受有利益,而致被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故被上訴人主張:應依囑託愷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延滯執行期間鑑定所得之租金損害額199萬3,481元為據,扣除賴惠玲給付該段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20萬1,340元後,給付伊179萬2,141元乙節,乃屬無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