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2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77歲健庭續務農而有喪失勞動能力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2-19 15: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所負之
    賠償責任,應以被害人於加害行為成立時,有無勞動能力為
    準,並按個案之具體情形,判斷被害人因加害人侵權行為所
    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範圍及其損害數額,與衛生福利部
    統計處所公布零歲健康平均餘命之一般性調查統計結果及稅
    務法規允許申報為被扶養人之標準無涉。查許林百合於系爭
    車禍發生前仍有從事部分務農工作及相關收入,因系爭車禍
    所致系爭傷害而失智,日常生活事務均需由他人照料,為原
    審確定之事實,似見許林百合原可實際從事部分務農工作,
    並獲取該勞務之對價,因系爭傷害已喪失勞動能力。果爾,
    許林百合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受有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似
    非全然無據。原審徒以許林百合之年齡已逾系爭平均餘命,
    復於106、107年度已由許芷嫣申報為被扶養人,不能繼續工
    作至年滿83歲,遽認其未因系爭傷害而受有任何喪失勞動能
    力之損害,亦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顯然錯誤。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29 , Processed in 0.0200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