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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許崇瑄等人顯係以營造公司為關係雄厚、規模龐大且為專業投資、培訓及可信之形象取信於眾業務,並偽擇確具投資價值且具知名度之未上市公司如中華電信子公司立鼎光電、聯廣傳播(嗣確已上市)、凌越生醫、台灣牛樟芝、中嘉集團等為投資標的以吸引投資人,更使旗下業務員等信服其專業,且因投資人確有實際獲利而使諸等入彀,此觀證人即投資人林嘉豐於該偵案中證陳:「我評估立鼎光電不錯,上網去查也有中華電信入股三成..聯廣也確實上市,也有獲利」(見卷附雄檢107年度他字第2840號卷第22至23頁)、林素美證陳:「投資宏觀的部分有領回獲利2萬元」、趙崇男證陳:「泰福有獲利,我分到5至7,000元」、蔡汶璇證陳:「泰福有獲利,我分到7、8,000元,是方係虧損但有領至2%利息現金」等語即明(見卷附雄檢107年度他字第4760號卷第206、211至213頁),再則不斷以獎勵、刺激等方式驅使眾業務努力招攬客戶以獲取利潤及更高職位,使渠等相信公司確為專業投資機構而更為投入,此由各業務及其關係人都已投入如雄偵22557號等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潘品辰自行投資有如附表項次53所示金額、謝炎廷投資有如附表項次51所示金額(合計150萬5000元)、吳崇瑋投資有如附表項次9所示金額(合計1959萬2000元)、吳明旗投資有如附表項次10所示金額(合計453萬8000元)、翁偉航投資有如附表項次16所示金額(合計118萬4000元)、林威宏投資有如附表項次66所示金額(合計108萬3000元)」之己有或家人大量資金投資可鑒(本院卷第85至89頁,另見雄偵22557號卷第273至325頁吳崇瑋等2人所有協議書、稅額繳款書),否則渠等若知此為騙局,何有自願投入鉅額資金而使個人及親屬蒙受重大損失之理,則本件假投資詐欺案主謀許崇瑄於到案所供稱:「本件實際上是一場騙局,伊所開設之各公司根本沒有將資金進行未上市股票的投資,稅額繳款書是去國稅局拿繳稅單自己影印偽造,公司業務人員把錢交給我後,扣掉公司營運開銷再跟張楷捷一人一半,上開業務員對本件詐騙過程均不知情」等語(同上偵卷第120至122、190頁),應符事實而屬可信。則綜上情並吳崇瑋於從業後亦已信此投入鉅資投資,所辯其確不知本件投資案係屬騙局,始對外招攬投資業務,其亦係受詐騙之受害人等語應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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