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3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基法第12條的除斥期間為一個月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2 11:1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 1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辰豐公司固主張:陳裕凱在辰豐公司任職期間,於106年2月22日起即擔任翊豐公司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有如附表一所示違反忠實義務及競業禁止原則之情(見本院卷第198、145、146、189頁),伊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云云。惟附表一編號⒍、⒎所列情節,係發生在辰豐公司107年9月25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日後,自非屬辰豐公司於上開日期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再者觀諸辰豐公司就系爭刑案所提出之告訴狀(見原審卷㈠第167-171頁),其內已臚列附表一編號⒈至⒌、⒏、⒐各項事由,並明載「……直至107年6月間吳詠棠陸續得知上情後,於107年9月25日正式通知被告二人(指陳裕凱、楊曉麒)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9頁),顯然辰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詠棠係於107年6月間即已知悉陳裕凱有其所指違反忠實義務與競業禁止原則之情事。姑不論本院認陳裕凱並無辰豐公司所指違約情節(詳後述),上開各情縱然屬實,辰豐公司遲至同年9月25日始向陳裕凱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權之行使,亦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自非適法,不生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2:02 , Processed in 0.02211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